1、概述 為統一和規范本組織鋼質無縫氣瓶檢驗檢測工作,支持《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的實施。特制定本規定。
2、制定依據 2.1 法規標準 2.1.1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1.2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2.1.3國家質檢總局第46號令《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1.4國家質檢總局頒《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2.1.5 GB13004《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2.1.6 GB5099《鋼質無縫氣瓶》 2.1.7 GB7144《氣瓶顏色標志》 2.1.8 GB10877《氧氣瓶閥》 2.1.9 GB13438《氬氣瓶閥》 2.1.10 GB8335《氣瓶專用螺紋》 2.1.11 GB/T8336《氣瓶專用螺紋量規》 2.1.12 GB/T9251《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2.1.13 GB/T12137《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2.1.14 GB/1088-99《氣瓶專用錐螺紋絲錐》 2.1.15 GB/13005-91《氣瓶術語》 2.1.16 GB/15382-94《氣瓶閥通用技術條件》
2.2 引用文件 2.2.1 QM04 質量體系實施策劃。 2.2.2 QM05 組織與質量管理。 2.2.3 QM06 資源配置、管理及支持 2.2.4 QM07 采購配件管理支持與檢驗檢測實施。 2.2.5 QM08 質量分析、技術問題處理、記錄與報 2.2.6 QM09 糾正措施與改進 2.2.7 QSP07 檢驗檢測質量控制程序 2.2.8 QSP08 重大技術質量問題處理程序 2.2.9 QSP09 檢測安全操作程序
3、工藝流程圖
4、檢驗準備 4.1 接收登記 4.1.1 接收用戶送檢氣瓶時,核對氣瓶數量、檢查充裝介質種類。 4.1.2查對氣瓶漆色、字樣和色環與所裝介質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漆色是用戶自行噴涂的,特別是新噴涂的漆色時,必須問清該瓶原來的充裝介質,氣瓶不得改裝充裝介質。 4.1.3 查對瓶閥型號與氣瓶漆色所表示介質的性質是否相符,不相符時必須問明原因。 4.1.4 查清氣瓶缺少或損壞的瓶帽、防震圈、瓶閥及其它附件數量。 4.1.5檢查上次檢驗日期的鋼字或標志環。發現提前送檢的鋼瓶,必須問清提前送檢的原因,如屬誤送的,應退還用戶;屬于重上漆色、修損瓶閥或維修的,則與待檢氣瓶分開存放;屬于遭受嚴重損傷、腐蝕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的,則要問清原因、部位,并作出標記列入重點檢驗內容。 4.1.6 用戶要求噴涂單位名稱或自編瓶號,必須當場記錄。
4.2 檢查登錄原始鋼印標志 4.2.1 用刮刀或電動鋼絲刷逐只除去氣瓶制造鋼印和檢驗鋼印上的油漆,根據QTD09《檢驗記錄、檢驗報告編號方法》給予每只氣瓶檢驗編號,檢查、核對氣瓶基本原始數據并將其登記在“無縫氣瓶定期檢驗原始記錄”上。填寫時,欄目內不得留有空白(以下填寫“無縫氣瓶定期檢驗原始記錄”的欄目均不得留有空白),欄目所指定內容沒有的填寫“未注”,有相應欄目內容但鋼印不清的填寫“不清”。注:“氣瓶編號”為氣瓶產權單位的產權編號;“上次代號”為上次檢驗單位代號;“上次日期”為上次檢驗日期; “制造單位”可填寫制造單位代號。 4.2.2 對以下幾種氣瓶,登記 “無縫氣瓶定期檢驗原始記錄”后由技術負責人確認,并在“評定結論”欄目中填寫“報廢”和相應的報廢原因。氣瓶按報廢瓶處理。 4.2.2.1 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或原勞動部門許可的廠商制造的的氣瓶。 4.2.2.2 制造標志不符合GB5099《鋼質無縫氣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和《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氣瓶。 4.2.2.3 制造標志模糊不清或關鍵項目不全而又無據可查的氣瓶。關鍵項目有制造廠名稱或代號、設計壁厚、原始瓶重、原始容積、公稱工作壓力和出廠日期等。 4.2.2.4 有關政府文件規定不準再用的氣瓶。 4.2.2.5 出廠日期至登記日期的年份區間超過30年的氣瓶。
4.3 剩余氣體處理 4.3.1首先確認瓶內剩余氣體的種類。對可燃、有毒氣體的氣瓶,必須在保證安全、衛生和不污染環境的條件下進行直接回收或化學反應回收裝置回收瓶內剩余氣體。如無法實施回收可先送充裝單位回收后再檢,確定的不燃氣體氣瓶可在室外慢速排放,根據氣體的性質,采取稀釋排放。(可燃氣體的判別可采用以下方法:用容量為50ml洗耳球從微開待檢氣瓶瓶閥吸取氣樣,然后向點燃的蚊香緩緩排氣,蚊香和洗耳球排氣口火焰為紅色,洗耳球排氣口發出“噗、噗......”輕微爆鳴聲音,為可燃氣體。)(對于二氧化碳、氨氣有特殊氣味的氣瓶可直接用嗅覺判別。方法是慢慢打開瓶閥放出少量氣體。用手掌扇動放出的氣體直嗅判斷。) 4.3.2 可燃、有毒氣體氣瓶,可先請氣瓶用戶在專業單位回收置換剩余氣體后再送檢。 4.3.4 確定待檢氣瓶內介質不可燃介質后,在室外將剩余氣體排空。排放剩余氣時,操作者立于瓶閥排氣嘴的側面,不準站在排氣嘴的對面或背面,面部也不準與氣瓶相對。 4.3.5 排放氧氣瓶(或其它氧化性氣體氣瓶)的剩余氣體前,必須事先檢查瓶閥及其周圍不得沾有油脂。操作人員的雙手、手套、衣服及所用工具等都不得沾染油脂。 |